内蒙古清算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该会是对地区清算行业的研究、交流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协会。
第二条 组织名称:内蒙古清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ssociateion
       本会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成立,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与自律机制;研究本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立足于本地,进一步促进清算行业规范化、制度化,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水平,以更快、更好地促进清算行业的整体发展,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高效、规范、科学的原则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 职责
       一、加强对清算行业的研究;
       二、加强与国家政府、司法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与自律机制,完善内部建设;
       四、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管理人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五、开展清算业的研讨,以便更好、更快的促进清算行业的整体发展。
       六、开展清算业务的咨询服务。
       七、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八、编辑出版本地区的清算业务发展的动态信息,含刊、论文集,供会员学习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发起人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地区从事清算、审计、评估、房地产估计、产权交易、拍卖、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从事各类企业资产清算、工程建设项目清算以及与清算研究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招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变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赞助、捐赠;
       (三) 财政拨款、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业务范围变更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适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